房產評估價格的標準什么
對于不懂評估、不了解房屋真實價格的二手房買賣雙方來說,您可以參考以下房屋評估標準:
1、看房齡
房屋的新舊程度,直接關系到買家喜歡與否,而房屋自修建完畢后,就進入了折舊期。在對二手房進行銷售時,一定要計算房屋的折舊費,磚混結構房屋折舊期限為50年。
2、看戶型
市場上被大多數消費者喜歡的戶型則以正規的套二、套三等為主,這樣的戶型直接使房價走高,反之形狀不規范的異型戶型,或套型過小、過大的戶型等,都會讓房價降低。
3、看樓層
樓層的好壞也直接影響房價的高低,以處于中間部位的房屋賣,如果底樓帶有戶外花園,或頂樓帶有屋頂花園,價格可能高些。
4、看朝向
南北朝向的房子受喜歡,東西朝向及其他朝向,由于室內的通風、采光性能不是很好等原因。
5、看裝修
裝修時間在5年以內的房屋,價格一般會高出清水房2000元左右,如果裝修質量較高、成色又好,則需增加;如果裝修時間超過5年或只是簡單裝修,當初成本耗費不大,增加比例酌情降低。
6、看物管
有物業管理的小區主要體現在新修商品房樓盤中,對建筑年代在1995年左右或是單位的宿舍區都沒有正規的物業管理,一般情況下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則要相對減少費用。
7、看位置
房屋臨街會降低房屋的售出價格,而所處位置較好居住環境幽靜的房屋,其價格就會偏高。
8、看配套
消費者在選購二手房時,都會考慮到房屋周邊的交通情況、醫療、教育、購物和餐飲等配套基礎設施。通常情況下,如果房屋周邊部分設施配備不齊或缺失,則按相應比例減少。
9、看小區
房屋的配套設施的完善與否,對居家來說尤為重要。在同一地段,二手房的小區環境會遜色于新住宅區,根據小區平面布局、設施、綠化、運動設施的配備以及房屋的外觀造型等情況,則需要減少。
10、看市場
以上知識就是房屋的評估值如何確定?標準是如何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的時候,應該看房屋市場價值,而不是房屋的原值進行評估,房屋存在升值和貶值的情形。讀者如果需要房屋評估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重慶海潤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咨詢。
房屋拆遷補償包括:1、房屋補償費。2、周轉補償費。3、獎勵性補償費。各種補償金由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拆遷戶支付。
1、房屋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即房屋重置補償,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力度根據拆遷房的結構和新舊程度進行檔次劃分,不同的檔次賠償額度不同,價格按平方米來計算單價。
2、周轉補償費。周轉補償費補償的是在房屋拆遷后,拆遷戶自己尋找臨時居所的不便,周轉補償按月發放,檔次根據拆遷戶自行尋找或者統一安置的臨時居所來劃分。
3、獎勵性補償。獎勵性補償是指如果拆遷戶是自己主動積協助拆遷或者放棄了留居城區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棄了安置房的使用權的,房屋拆遷補償的獎勵性補償標準按照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來確定,拆建單位需嚴格按照標準來執行。
高速公路房屋拆遷賠償標準
土地征收,高速公路房屋拆遷這樣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這是國家對土地的規劃,其有利于經濟發展,并造福。對于很多人來說,高速公路房屋拆遷賠償標準也是他們所關心的。下面華律網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說明,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2019高速公路房屋拆遷賠償標準
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具體的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還需根據地域的劃分參見各地方的立法。當地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全國并沒有全國的統一標準,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居民的生活會平不降低。
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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